彩神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彩神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𓀁,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努力培育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学院要求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应当超过二周。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达到二周或请假逾期达到二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告知学院,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原则上在规定报到时间的两个月以内),办理入学手续;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二个月以上🤲🏼,没有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资格复查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批准,应当立即回家治疗,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二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一周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持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医院健康证明,经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新生的入学时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学院交清规定的费用后;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应该在开学一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说明其正当理由,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并签注意见,所属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暂缓注册的期限一般为开学后的四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一周不注册的🤘🏼,学院提出警告,经警告后一周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暂缓注册期满后一周内🫱🏼,还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院试行学分制。招收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基本学制根据省教育厅审批的专业学制而定;招收初中毕业生转为高职专科学生后基本学制为二年(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教育有关规定处理,后二年按本规定处理)。毕业学分由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基本学制为三年制,思想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提前修完规定的毕业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基本学制为二年制的学生不能提前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级等)不得超过基本学制的二年,超过此年限的(满足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除外),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分的构成
(一)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分🫱🏼👮🏻♂️。
(二)本专业技能💠🐕、等级考试所得学分🤹🏿。
(三)学院派出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竞赛奖励折合的学分。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计划所列出的课程和各种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中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各教学环节的正常教学活动,必须修学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学院选定该专业的限选课🛌🏼,必须修学一定的任选课。
第十四条 学分制的实施,按照《彩神学分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
第三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训👩🏿🚀、时事政治学习,有关教师员工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迟到与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思想品德和劳动三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考核学生学习💁🏻♂️、掌握和应用知识以及实践技能水平的情况。思想品德方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学生处按照《彩神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组织进行考核🟰。劳动方面,学生必须参加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旨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的劳动课并进行劳动锻炼⛹️♀️,其考核由学生处和学生劳动管理部门按照《彩神学生公益劳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当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应当重修。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针对不同体质学生设置考核项目,但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百分制记分中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也可按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门🧏♀️。考试题目和方法根据各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和学院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彩神学生学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出学期总评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成绩册,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持县级以上医院或院医务所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后的考试原则上与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办法评定学期总评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正常补考(第一次补考)☝️,其补考后的总评成绩按照《彩神学生学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含擅自缺考)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当在开学的一周内或通知考核成绩后的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系(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由该课程所在系(部)主任审查,若有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应当说明其更正的原因🙇♂️、更正前的成绩和更正后的成绩等)🪥🤟。
第四节 重修、免修与辅修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经正常补考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或者退学规定者🧑🏼🔬,应当重修☁️,并按规定交费⇒。重修后的总评成绩按照《彩神学生学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
第二十八条 因考试作弊,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根据作弊学生的表现情况,由学生自己提出书面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可以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经正常补考不合格的❔,可以重修原修课程或改修其他任选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教育厅组织的等级考试👊🏽,通过同一层次或者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课程除外)🙅🏽♂️,与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内容相同的课程,持合格证或者成绩单及本人申请,报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转该课程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申请免修学生以书面申请形式报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转该课程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考核,成绩合格➞,可以免修该门课程;免修应当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申请🏊🏻♀️,下一学期开学后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劳动课⚠、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要求较高的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对于政治思想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异(前期所修课程在75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三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当达到30学分🧗♂️,且为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或环节,辅修各专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确定。
第三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由学生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辅修专业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若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辅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若辅修专业的课程经过一次重修后还不合格的🍓,终止其学生的辅修资格,其辅修专业中已合格的课程,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可以转入相近专业;
(四)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 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部)和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条 对于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其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成绩合格😾,其原有成绩有效👨🏼⚕️,可以申请免修🕴🏻🦟;在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修,在原专业未修的,应当补修。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院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转入我院的学生,须凭转出学校的有效学籍证明♈️,在转出学校中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其要求不低于我院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的要求,且成绩合格,我院予以认可;在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修🂠,在原专业未修的🩻,应当补修。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但达到在校最长年限的除外。休学时间从学院批准时间算起。批准休学后,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离校🏄🏽♂️,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休学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复学或者继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理或者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休学期满👨🏻🎤🖕🏽,因伤◾️、病休学学生应当持学院出具的休学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进行复学注册。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应当持学院出具的休学证明和休学期间的个人小结💪🏿,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进行复学注册。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以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一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未达到学院规定学籍年限的,因病第一次休学的学生确实因健康原因复查不合格,可持续休学一次,继续治疗,但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第七节 学业警示🧛♀️、留级和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后🕵🏽♀️,如果实行学分制系部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达到14学分的;如果仍实行学年制系部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达到4门,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寄送学生家长。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后🫅🏿🔕,如果实行学分制系部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达到20学分的👎🏿;如果仍实行学年制系部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达到6门🦚,应当留级🛌🏼,即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随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对于留级的学生🍬,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寄送家长。学生在接到留级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到下一年级学习。
留级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经正常补考后进行,留级次数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后,如果实行学分制系部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达到25学分的👮🏼,如果仍实行学年制系部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达到8门,此款的处理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经正常补考后进行;
(二)休学、留级等🎃,累计超过基本学制二年的;
(三)休学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审查)不合格的👩🏽🦱;对于因病休学确实因健康原因要继续休学的,按本规定中第四十八条处理;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修学年限(见本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并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退学学生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的七天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退学通知之日起,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退学学生在办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不负责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我院在籍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学分🛋,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按时离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按时离校。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重修或参加重修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的学生应当在结业后的二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否则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学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又未达到退学标准,自愿要求在校继续学习的(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由本人在毕业生离校时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可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不发给结业证书🎈,按在校学生管理。否则按结业处理💚。继续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第六十一条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在结业六个月后,学生可以向学院提交个人思想总结和工作单位或学生所在镇(乡)对该学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申请重新对其思想品德进行鉴定,经学院鉴定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结业二年内不向学院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不合格⛹🏿♀️,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院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回收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再补办💇,确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属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
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𓀊。
第七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彩神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彩神各类先进评选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彩神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具体实施按照《彩神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